一般國際協議簽署流程
依據〈條約及協議處理準則〉的簽署流程。

一般國際協議監督方式
「行政院」核定
  ↓
外交部主辦
  ↓
得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先行協商
  ↓
協議應先報政院核可
  ↓
簽署協議
  ↓
批准條款或非批准條款
  ↓
立法院審議(實質審查/院會審議/政院覆議)
  ↓
→總統批准或鑒察。

白話來說

如果要跟外國簽國際經濟合作條約,外交部要先來問立法院:我要跟X國簽約?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接著外交部要跟行政院報告:我要簽約了喔! 最後簽署協議的條文要再來問立院:你們有沒有意見?要如何審查? 最後總統批准才成立。


兩岸協議簽署流程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兩岸協議是由台灣的 「行政院陸委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基會」和 中國的「國台辦 」所授權「社會團體法人海協會」所簽署。

兩岸協議監督方式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修正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修正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

白話來說

兩岸協議是被授權的海基會跟海協會簽約,他們只需要自行簽完,然後告訴立法院「ㄟ我們跟大陸簽完約了喔,跟你們說一聲,已經生效了喔!」


如果要簽一個影響這麼多人的經濟自由化協約?應該要選擇哪種方式?

兩岸協議到底是怎樣的協議?是國際協議還是行政命令?財團法人海基會跟社會團體海協會簽的約,是否代表所有臺灣人民?

請大家一起想想我們的第三個訴求,我們希望建立一個法治化的兩岸監督機制,讓我們自己可以監督台灣跟中國的談判,不要輕易被密室協商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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