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貿易協議的簽訂,影響國內產業發展甚鉅,涉及龐大政治和經濟利益,因此許多國家都要求政府必須要有與民間或國會協商協議內容的機制。

中國擁有龐大的資金和市場,又有侵吞臺灣政治主權的野心,與中國簽訂經貿協議,理應有更謹慎的評估,然而我國法律竟然只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兩條」條文規範協議的簽署程序,因此存在超多監督漏洞,一旦政府出包,就毫無彌補機制!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前政府必須作何準備

相對的,韓國法律規定,經貿協議在談判以前,必須:

(1) 制定簽署計畫向國會委員會報告
(2) 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舉辦公聽會

而美國為了加速貿易協議簽訂研擬的簡化版程序(TPA)則規定:
(1) 行政部門須於談判開始90天前通知國會
(2) 談判開始前,行政部門應徵詢國會監督小組聽取意見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中的資訊公開

韓國法律規定:
(1) 原則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公開協議簽署及執行狀況
(2) 談判對手國要求等情況可不公開,但國會協議要求公開時不得拒絕
(3) 政府應將國會意見納入談判立場

美國TPA規定:
(1) 行政部門應定期向國會監督小組報告
(2) 簽署前180天應通知國會未來可能須修改的貿易救濟法規
(3) 簽署前90天,行政部門應通知國會將簽署並將協議草案文本交給國貿委員會製作經濟影響評估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針對談判結果的國會審議、影響評估和產業救濟對策

韓國法律規定:
政府必須提出產業影響評估報告、產業救濟對策報告和修定法律報告,並召開民間說明會。

美國TPA規定:
必須將協議文本交由國會審議,並在簽署後90天內提交國貿委員會製作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簽署後的執行情況評估

韓國法律規定政府應報告經濟效果、受損害產業經濟政策有效性、對方國家協議執行情況等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專責的兩岸經貿協議監督單位

韓國有國會的產業通商資源委員會和民間的通商交涉民間諮詢委員會,美國有由眾議院各相關委員會組成的國會監督小組。


資料來源:http://occupation.today/image/8007300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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